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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霍邱工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11】 【来源:霍邱工业学校】 【发稿人:卢静】 【阅读次数:

 

各部门、各教研组、各班级:

现将《霍邱工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其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对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分段资助:

    我校属于中职阶段,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资助

    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意见》的文件要求,为充分保障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让中职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确保资助资金规范使用发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施原则: 

    (一)坚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示”的原则; 

    (三)坚持以国家资助资金为主,扶贫、社会捐赠等其他救助为辅的原则; 

    (四)坚持协作配合的原则: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由教育、财政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实施。教育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资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监督落实情况。扶贫、民政、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及乡(镇)、村社、社区居委会共同协作配合实施。

第二章  资助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资助范围:

     凡在我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有全日制正式学籍,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制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在校学生(三年级经学校安排的顶岗实习生视为在校学生对待)。

    具体对象:

    1、孤儿(父母双亡);

    2、父母均为残疾家庭的学生或学生本人为残疾(凭残疾证);

    3、家庭收入主要创造者患重大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4、父母一方去逝,另一方无固定收入的多子女单亲家庭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5、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家庭的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6、父母双方均属下岗职工,无其他经济来源家庭的学生(下岗证、失业证);

    7、城乡低保家庭和农村贫困户家庭的学生(低保证、建卡贫困户证);

    8、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9、农村边远山区年纯收入不足5000元家庭的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我校是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中职阶段:

    1、免学费资助:一、二、三年级全体在校学生,每生每年3000元,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得超过3年;

    2、生活费资助:一、二年级农村户籍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资助的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五条  评审程序 

(一)公开信息:学校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公布资助信息,具体内容有政策要求、资助条件、申请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

    (二)申请:凡申请享受资助的学生或家长,必须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困难学生享受资助申请表,并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三)审查:建立由学校领导、班主任、班委会组成的评审小组,有条件的可请家长委员会参与。对受助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将经民主评定的受助学生编制成册,留档备查。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评审。

    (四)公示:将审查后拟资助的学生名单在学校或贫困生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必须说明申请人享受资助的条件和理由,并注明举报电话,受理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内对有重大异议的受助对象,学校应及时查实处理。不符合条件者,应予取消。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发放程序

第六条 

学生享受的国家资助资金由县财政分批次预拨或一次性拨付的方式,直接拨付到相关学校,学校必须进行明细核算。 

第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必须按规定程序将资金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学校向受助学生发放的各种资助资金,必须以现金方式按标准公开发放到受助学生或学生家长手中(不得平均分配,不得重新制定标准扩大发放面或当成奖学金发放,不得充入学生的生活卡或者其他的消费卡,不得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抵扣任何费用,资助资金发放情况须经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签字,并经校长审签后方可确认)。

第八条 

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协助、督促学校财会室工作人员与受助学生及家长及时完清手续,监督资助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扶贫、社会捐赠等其他救助资金视其要求发放。 

第九条 

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应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措施,严格控制学生及学生家长乱支乱用资助资金,促使学生及学生家长按规定标准和规定用途使用资助资金。

第五章  资料上报及档案整理   

    第十条  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负责资料上报及归集整理。受助学生领取各项资助资金的发放签章名册(见附件),一式两份,一份交县资助中心存档,一份留学校存档。

    第十一条  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应按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及时将相关报表、工作总结上交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完善更新贫困学生数据库。

    第十二条  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应按以下要求及时归集整理资料,制成专卷,在每学期结束前,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验收销号后返学校存档,以备检查审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要建立健全贫困学生数据库及其他档案资料,并实行动态管理。贫困学生数据库中的贫困学生原则上按本办法第三条“享受对象”范围的在校学生确定进入数据库,监护人或学生本人的通讯信息必须真实准确,贫困情况必须登记详实,要有证件、证明可查。进入数据库的贫困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要求更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随时抽查学校救助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县财政、县教委、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每年对各项资助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县资助管理中心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各项资助资金在使用发放等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将追究学校领导及有关处室负责人的责任;对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各项资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霍邱工业学校

                                                       2017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