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六安市治理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暂行规定》、中共霍邱县委办公室文件《中共霍邱县委办公室、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创业、辞职创业、离岗创业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通知》(办[2014]3号)、霍邱县人民政府教育局文件《关于印发霍邱县教育系统在编不在岗人员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教监[2013]46号、霍邱县人民政府教育局文件《关于印发霍邱县教育局关于教职工请销假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教人[2013]39号)等文件精神,经校四届四次教代会讨论通过,特制定《石店职高教工队伍管理暂行规定》。
一、全体教职工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教育法规,积极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制、爱岗、敬业、诚实、友善”的社会核心价值观,努力学习,积极课改,尽职尽责,认真完成学校各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
二、对于因个人原因,确实难以坚持学校正常工作的同志,可依据中共霍邱县委办公室文件《中共霍邱县委办公室、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中提前退休创业、辞职创业、离岗创业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通知》(办[2014]3号)文件精神,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办理提前退休创业、离岗创业或辞职创业。
三、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在编人员,可依据相关程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四、未被学校聘用而无岗位的在编人员,经个人申请,由教育、人事等部门调整到缺编的基层学校工作。若个人不写申请,按第五款执行。
五、擅自离岗、无故不上岗(以连续一周无故不签到为准)或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人员,视为在编不在岗。由学校报教育局,先停发工资,一年后仍无岗位的,学校将写出报告,由县教育局安排到缺编学校。
六、对于接受工作任务,转于别人代理,连续一周无故不签到上班的人员,按第五款执行。
七、所有上岗人员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包括:①参与举办学生有偿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的;②利用休息时间在居住地或租借场所进行有偿课外辅导、补习活动的;③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并从中获利的;④未经批准在校外办学条件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中从事有偿学科类教学、辅导的;⑤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为他人从事有偿家教或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源的。
八、请假管理
㈠3天以内的,由分管校长批准,4-7天由校长批准,并安排好自己的工作。
㈡7天以上的病假,须个人申请、病历、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病情证明、霍邱县基本医疗参保职工住院登记表复印件、入院交费凭证,并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再报教育局审批。如在外地医院就诊的,需同时提供县第一人民医院对就诊医院诊断材料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要有科室主任和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请假期限超过6个月的,需经过专家组鉴定并提出鉴定意见。请假时间以教育局审批为准。
㈢有教学工作或学校安排集体活动,因事不能参加,需提前履行请假手续(教学工作要安排好代课老师),否则按旷工处理。
㈣病假在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不年限不满10年,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㈤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上不满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津补贴按日减发。标准为:本人月应发津补贴除以21.75天。
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标准为:本人月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㈦旷工1次,扣发本人的一天工资;旷课1节,扣发工资50元。
㈧婚假:符合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的,可享受婚假15天;再婚的,只能享受3天婚假。
㈨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酌情给予1—3天丧假;直系亲属在外地,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适当的路程假。
㈩计划生育假: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42天产假。
说明:
①各类请假必须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材料,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按请假类型和时间长短,经批准后,方可认定为请假,否则按旷工对待。
②各类型假期满后,请假人必须及时注销假期返岗工作,需再请假的,要按程序重新从严管理。不及时注销假期,又不在岗上班的人员,按旷工对待。
③若发现请假原因不真实,按旷工对待。
④办公室需安排专(兼)职人员,认真管理好请假手续,及时督促假期结束人员做好销假事宜。
九、全体教职工实行工作日上、下午出勤签到,领导班子成员和班主任另实行早、晚签到。其签到结果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挂勾,具体按照2013年4月2日四届三次教代会通过的《石店职高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方案》执行。
十、因超假、旷课、旷工等扣发的工资或津补贴,可从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除;若奖励性绩效工资不足,从第二年第一个月起的打卡工资中依次扣除。
十一、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最新文件执行。
十二、本规定于二○一四年三月十二日开始执行。